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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废和危废治理-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 解析与问答

2019-09-06 01:52:02来源:本站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033-2019),全面推进该行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的正式申报模块将于近期开启。

 “工业固废和危废治理技术规范” 适用于指导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工业固废和危废治理技术规范”重点解析

企业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性活动的排污单位,主要包括国民经济类别“N772环境治理业”中“7723 固体废物治理”和“7724 危险废物治理”行业类别)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中提炼金属的排污单位,属于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不适用于本标准。

另外,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中,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焚烧处置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847);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及其他无机化学工业专项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废矿物油加工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产排污环节与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确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排污单位废气主要包括贮存、处置单元的无组织废气和污水处理废气,废水主要为渗滤液、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包括贮存单元、分析与鉴别单元、有机物回收单元、废活性炭再生单元、废催化剂再生单元、废包装容器清洗单元、废线路板回收单元和公用单元。废气种类主要包括热处理废气、破碎筛分废气、烘干废气、污水处理废气等,废水类别主要包括废活性炭清洗废水、废催化剂清洗废水、浸渍活化废水、化验室废水、废气碱喷淋废水、冷却水排水、设备及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处置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包括贮存单元、分析与鉴别单元、物化处理单元、固化/稳定化单元、填埋处置单元、熔融处置单元、热脱附处置单元、超临界水氧化处置单元、铬渣干法解毒单元、废包装容器清洗单元、安全气囊爆破单元和公用单元。废气种类主要包括破碎筛分废气、氧化还原废气、熔融炉废气、热脱附废气、还原煅烧废气、污水处理废气等,废水类别主要为填埋渗滤液、物化处理废水、废气碱喷淋废水、化验室废水、超临界氧化装置尾水、冷却水排水、设备及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

医疗废物处置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包括贮存单元、分析与鉴别单元、微波消毒处理单元、化学消毒处理单元、高温蒸汽处理单元、车辆/工具/周转箱清洗消毒单元和公用单元。废气种类主要包括贮存废气、破碎废气、微波消毒废气、化学消毒废气、蒸汽处理废气等,废水类别主要包括消毒处理废水、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因处理的废物成分和性质不确定,本标准仅写明需控制的常规指标,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其他污染控制因子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固体废物特性,从执行的排放标准中选取。

固体废物产生类别及去向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排污单位新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污水处理污泥。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排污单位新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废包装物、蒸馏残渣、筛分出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气、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等。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处置排污单位新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废包装物、实验室废液、污泥、废矿物油、熔渣等。医疗废物处置排污单位新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消毒后的医疗废物、废活性炭、除尘灰、污泥等。

固体废物的去向主要为贮存、自行利用、自行处置、委托有资质单位利用或处置,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排放口差异化管理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的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熔融处置单元、热脱附处置单元的热处理炉废气排放口,以及铬渣干法解毒单元的还原煅烧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气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管控

  有组织排放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指标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等,以及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危险废物特性,从相应排放标准中选取的废气污染物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指标主要包括颗粒物、硫化氢、氨、臭气浓度以及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危险废物特性,从相应排放标准中选取的废气污染物项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依据GB 16297、GB 20426和GB 14554确定。如有适用的行业标准,按行业标准确定。

危险废物回收有机物、废活性炭再生、废催化剂再生、废包装容器清洗、废线路板回收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依据GB 16297、GB 9078和GB 14554确定。

      危险废物物理化学处理排污单位、危险废物填埋场、超临界水氧化处置、安全气囊爆破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依据GB 16297、GB 14554确定。

      危险废物熔融、热脱附处置排污单位配伍、上料、调浆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依据GB 16297确定,熔融废气、热脱附废气许可排放浓度参照GB 18484确定,废水处理设施无组织废气依据GB 14554确定。

       铬渣干法解毒处置排污单位破碎、筛分、烘干、输送、进料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16297确定,回转窑、立窑、辊道窑等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HJ/T 301确定。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管控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指标主要包括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等。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排污单位废水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8978确定,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尾矿、冶炼废渣等的贮存、处置排污单位,如有适用的行业标准,按行业标准确定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危险废物填埋场渗滤液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18598确定,其他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处置排污单位废水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8978确定。

      医疗废物处置排污单位废水许可排放浓度依据GB 18466和GB 8978确定。

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

  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根据排放口的近三年平均烟气量、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年运行时间计算主要排放口的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对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设有多种利用、处置工艺的,企业在核算过程中应分别核算许可排放量。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其计算基数为企业前一年的实际排放量而非许可排放量,削减比例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或冬防期间的削减比例确定。

 本标准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均作为一般排放口进行管理,未设置许可排放量要求。

 对本标准未列出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的排污口及污染因子,不影响由于环境保护税或者排污收费等要求,对其实际排放量进行核算。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扩大辖区内实施许可排放量管控的排放口和污染因子。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

   要求排污单位应妥善收集、贮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定类别后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处置应符合GB 18599的相关要求,或委托有能力处理相应固体废物的单位利用或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其产生、贮存、收集、利用、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法律法规以及GB 18597、GB15562.2、GB18598等标准规范相关规定要求。

自行监测要求

   根据现行排放标准及污染控制标准以及调研现有企业监测频次现状,结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要求,设置污染源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熔融处置、热脱附处置、铬渣干法解毒单元的废气主要排放口,主要污染物需实施在线监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危险废物填埋场按标准要求进行废气污染物按月监测;其他大多数废气排放口污染物监测频次为半年1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危险废物填埋场废水污染物按标准要求进行按月监测;医疗废物处置根据标准要求设置各项指标的监测频次;其他废水排放口污染物监测频次多为每季度1次。依据相关标准,补充了地下水、土壤、污泥的监测要求。

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要求

本标准针对基本信息、接收固体废物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分别规定了记录内容,不设置台账表格样式要求。

 结合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相关要求,补充接收固体废物信息台账记录要求,外来危险废物入库信息、库存危险废物出库信息、库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信息、危险废物样品分析信息和危险废物样品小试报告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相关要求执行。结合行业特征,补充排污单位自身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信息记录要求。

实际排放量核算要求

  本标准给出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废气、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熔融处置、热脱附处置、铬渣干法解毒工艺主要排放口废气主要污染物需按要求核算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其他废气排放口及所有废水排放口若地方主管部门有要求,从其要求核算实际排放量。实际排放量核算优先选用实测法,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或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的,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合规判定

  排污单位可以通过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或通过执法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2019)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该标准进行了详细解读。

Q:规范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A:本规范适用于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性活动的排污单位,主要包括国民经济类别“N772环境治理业”中“7723 固体废物治理”和“7724 危险废物治理”行业类别。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中:①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焚烧处置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②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847);③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④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及其他无机化学工业专项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⑤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⑥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⑦废矿物油加工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⑧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中提炼金属的排污单位,属于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不适用于本标准。

Q:企业自行配套建设的固废/危废处置设施如何领证?

A: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固废/危废利用处置设施的,其主行业技术规范明确规定固体废物相关内容的,按照行业技术规范要求执行,不要求根据本标准申领许可证。

Q: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有哪些?

A:根据即将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纳入本标准适用范围的经营性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理、处置(不含焚烧发电),经营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不含焚烧发电),均实施重点管理。

Q:如何识别主要排放口?

A: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中,采用熔融技术、热脱附技术处置危险废物的废气排放口,以及铬渣干法解毒对应的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许可主要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Q: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执行的标准如何确定?

A:排污许可证是针对具体排放口按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本标准分别给出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处置排污单位的废气、废水执行标准。对于因有适用的具体行业标准等而不适用所列出标准的,可参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确定污染因子应执行的标准。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Q:如何确定废气、废水污染物控制因子?

A: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因处理的废物成分和性质不确定,本标准仅写明需控制的常规指标,其他污染控制因子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固体废物特性,从执行的排放标准中选取。

Q:总量控制文件包括哪些内容和形式?

A: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具体形式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批复时的总量控制指标(取得的总量指标函,而非环评及环评批复文件)、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企业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Q:自行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A:各工艺单元执行的排放标准和污染控制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监测频次的,根据标准要求确定最低监测频次;标准中无明确要求的,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确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核意见的排污单位,还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及其审批、审核意见完善自行监测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Q:哪些污染物项目需安装自动监测?

A:废气方面:熔融废气排放口、热脱附废气排放口需要安装自动监测,检测项目包括烟尘(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氯化氢;铬渣干法解毒单元的破碎、筛分、烘干、输送、进料、球磨废气排放口需要安装自动监测,监测项目包括颗粒物、铬及其化合物。

废水方面:医疗废物处置排污单位的废水总排口需要安装自动监测,监测废水流量。

Q:企业同时有自动监测和日常监测数据的,如何计算年度污染物排放量?

A:核算时段内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排污许可证中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按照优先顺序依次选取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核算。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而未采用的,或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的,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执法监测数据不一致,以执法监测数据为准

Q:台账记录有哪些要求?

A: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真实反映排污单位日常生产运营状况及污染治理情况,是排污单位证明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环境管理和污染物排放的主要依据。本标准针对基本信息、接收固体废物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分别规定了记录内容,未做出格式要求。

Q:排污单位提交执行报告有哪些要求?

A: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均实施重点管理,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需求,可要求排污单位提交月度执行报告,并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

Q:限期治理未完成的企业如何发放排污许可证?

A:在排污许可证中需要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和时限,在发放排污许可证后直至整改完成前,整改内容涉及的工艺和设备须停产整改。

Q:非甲烷总烃给出的废气治理可行技术为“吸附+燃烧/催化氧化等”,仅采用吸附或催化氧化是否算是可行技术?

A:根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活性炭吸附适用于低浓度、大风量废气,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气体治理,对于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属于低效技术。对于危废暂存仓库等高浓度有机废气,宜采用吸附+燃烧/催化氧化等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

Q: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填报有哪些图件要求?

A:排污单位需要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废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和危险废物填埋场还应提供地下水监测井布置图(标明井深参数)、防渗层结构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进行封场或已经封场的排污单位应提供封场结构图,该类图件仅在申报的时候上传供核发机关审核,最终不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生成。

信息来源: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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