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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类事项百问百答(二)

2019-09-02 09:05:32来源:本站

33、环评验收前办排污证还是验收后办排污证?

答:验收前办理排污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因此,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34、国家版简化管理的项目申领排污证需要公示吗?

答:不需要。

35、对较早的、设备、工艺写的很简略的环评,申办排污许可证时,如何确定设备、工艺?

答:生产设备和工艺有变化的应办理改扩建环评;至今无变动的,企业写承诺或说明。

36、企业排污证到期后,没有及时办理延续,此情况是否还按延续办理?

答:(1)排污证到期后排污证自动注销,此情况应按照新办来办理,重新给排污证编号。(2)如在排污证过期期间正常生产的企业,请环保部门进行处罚后办理;如在排污证过期期间未生产,提供环保局停产批复后办理。

37、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是否需要提交检测报告和技术报告?

答:不需要。

38、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但是工业废水没写日处理多大量。属于重点管理还是简化管理?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及有关文件政策执行。

39、水泥制品、家具制造、机械加工等项目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吗?

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通知》执行。

40、国家版排污许可证主要排放口如何填写?

答:按照核发技术规范填写。

41、机械加工项目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吗?

答: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涉及“二十、金属制品业:64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其余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

42、物流配送项目的企业是否需要办理排污证?

:根据排污管理名录,物流项目不属于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项目,故不需办理排污证。66、国家版排污证中,相关附件一页,非必要附件是否需要上传,有统一规定吗?

答:企业按实际情况填写,涉及项目均上传。

43、国家版排污证中,一般排放口只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区域总量控制怎么执行?

答:企业按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做出说明,提供总量确认书及相关文件。

44、省版排污证和国家版排污证变更与延续后,原证件是否收回,怎么处置?

答:核发新证后,收回企业旧证。

45、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长?

答:排污许可证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46、企业生产用热炉为电炉,还用办理排污许可证吗?

答: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通用工序中的“热力生产和供应”执行,办理国版排污证。

47、排污许可证可以转让吗?

答: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1月10日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向企事业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作为生产营运期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即排污许可证应按行政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环保部2106年12月23日印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禁止涂改、伪造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排污许可证。因此,排污许可证不得转让。

48、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2013年或者更早之前在原环保局取得的环评批复,一直未建成未生产,现到我局申请排污许可证,申报企业材料齐全,但按照2017-2019禁限目录现在该企业已属于禁限类行业,如何办理?

答:请企业到原环保审批部门进行环评重新审核,环保局重新审核并证明该企业没有违法生产行为后,我局按照首次申领排污许可证程序办理。

49、选矿厂企业排污证由于营业执照法人变更,排污证尚在有效期内前来办理变更业务,办理吗?

答:不予办理。根据冀环评函【2018】689号文件,未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因为选矿厂目前不在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所以不予办理。

50、企业有排污证,企业的排污量是无偿取得的,企业通过技改排污量减小了,企业排污证上的排污量是否和技改环评保持一致(排污证上的量也减少)?

答:是的,无偿取得的排污量技改后排污证上的排污量和技改环评保持一致。

51、一个企业涉及到2个行业类别,只有1个行业需要发国家版排污证,网上申报时需要把另外1个行业也一并申报吗?

答:不需要。

52、什么企业需要办理省版排污许可证?

答:(1)是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出具环评批复的项目,暂时不需要办理国版排污许可证(办理国版排污许可证参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的企业。(2)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名单(见附件)的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已办理国版排污许可证不再办理省版排污许可证。

53、怎样在石家庄市审批局网上平台,上传办理省版排污许可证材料?

答:在审批局平台上传材料的方法步骤:①审批局官网—②在线办理—③法人办事—④按部门市行政局—⑤排污许可证—⑥省版排污许可新申请—⑦法人注册。

54、石家庄审批局哪个部门接受省版排污许可证纸质材料?

答:1楼综合受理区A2-A8窗口

55、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情况下,办理省版排污许可证需要多长时间?

答: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56、在什么地方领取已打印好的省版排污许可证?

答:一楼综合受理区A9窗口。

57、排污许可证与排污权交易是什么关系?

答: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的确认凭证,但不能简单以许可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的差值作为可交易的量,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深度治理,实际减少的单位产品排放量,方可按规定在市场交易出售;此外,实施排污权交易还应充分考虑环境质量改善的需求,要确保排污权交易不会导致环境质量恶化。排污许可证是排污交易的管理载体,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的量、来源和去向均应在许可证中载明,环保部门将按排污权交易后的排放量进行监管执法。国家对排污权交易将另行出台规定。

58、什么情形属于无证排污?

答:(1)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9、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试生产期间排污,算不算无证排污?

答:属于无证排污。

60、无证排污,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61、什么情形属于违反许可证排污?

答:(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4)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62、违反排污许可证排污,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63、如果标准有变化,排污单位没有如期申请变更怎么办呢?

答:如果标准修订后加严了,而排污单位依然按照原排污许可证的许可浓度排污,将按照超标排污进行处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了,而排污单位不执行的,可以按照超总量进行处罚。

64、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责令公开,依法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65、申请变更国版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1)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3)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4)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66、污染防治措施发生变化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答:污染防治措施是确保企业按证排污的前提和保障,但许可证制度设计中并未将其纳入许可事项,主要从鼓励企业不断提高污染治理水平的角度考虑。在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重大变更的情形下,企业污染治理措施发生变化时,如果有利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或者不增加污染物排放,这是允许的,不需要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但需在按规定上报的执行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如果污染治理措施发生的变化导致增加污染物排放量,企业则需要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为较好的判断污染治理措施发生变化后环境影响变化情况,环保部门将依据排污许可证推进时间进度安排,按行业逐步出台各行业污染治理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如果企业治理措施的变化均在可行技术范围内,且不新增污染物种类,则认为其污染物排放量在允许范围内,无需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如不在此范围内,企业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和监测数据,并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6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中规定,“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原则上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请问我省对国家版排污许可证核发时,对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是否有许可排放量的要求?

答:请按照《行业核发技术规范》或《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要求执行。

68、某项目行业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但实施期限为2020年,项目中有燃气锅炉。通用工序锅炉已到实施期限并行业技术规范已经发布,请问该企业现在是否需要针对锅炉申请国家版排污许可证?

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评函[2018]1534号),已明确要求,同一个排污单位,既有已出台技术规范的行业,又有暂未出台技术规范的行业,可通过国家平台一并进行申领国家版许可证,暂未出台技术规范的行业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进行填报。如该排污单位自愿同时申领国家版和省版排污许可证,可分别核发许可证。

69、什么是综合许可?

答:综合许可,是指将一个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许可在一个排污许可证集中规定,现阶段主要包括大气和水污染物。

70、什么是一证式管理?

答:一证式管理既指大气和水等要素的环境管理在一个许可证中综合体现。企业守法、部门执法和社会公众监督也都应当以此为主要或者基本依据。排污许可证将成为企事业单位生产运行期间排污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和接受环保部门监管的主要法律文书。企事业单位排放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法律要求全部在排污许可证上予以明确。换言之,排放单位依法排污,只要持有一张许可证就可以了。

71、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单位主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主要是无证排污的法律责任,违证排污的法律责任,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自行监测的法律责任。排污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排污单位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保障数据合法有效,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企事业单位应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排放情况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应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72、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向谁申请?

答: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73、排污单位承诺书主要承诺哪些内容?

答:(1)承诺真实合法。填报申请时,承诺申请材料是完整、真实和合法的。(2)承诺按证排污。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一旦发现排放行为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将立即采取措施改正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3)承诺规范管理。规范运行、管理、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信息,并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74、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是否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答: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75、排污单位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采样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等。

76、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范围怎么确定?

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的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

77、排污单位的台账记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78、台账记录保存期限是多长?

答:不少于三年。

79、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如何计算?

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气、污水的排污口、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分别计算,依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1)依法安装使用了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2)依法不需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手工监测数据计算;(3)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包括依法应当安装而未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80、季度和月执行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季度和月执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

81、年度执行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年度执行报告可以替代当季度或者当月的执行报告,并增加以下内容: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排污单位记载在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

82、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了怎么办?

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规定,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83、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依法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三、安全辐射审批常见问题及解答

84、问: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从哪里下载?

答: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必须从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打印才能保证申请表中填报内容与系统中一致,需要登录生态环境部主页,点击国家核安全局,最下方的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按要求完成系统填写。安装打印控件后,点击打印即可。

85、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几年?

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1)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第二十四条规定,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86、一般医院用的射线装置需要做什么环评?

答:《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医院使用的射线装置一般为Ⅱ、Ⅲ类射线装置,Ⅲ类射线装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Ⅱ类射线装置需要制作环境影响报告表向我局申报环评审批。

87、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地址在哪里?

答: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主页,建设项目备案管理系统。

 

信息来源:环评爱好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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