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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再次集中回复15个部长信箱问题 | 涉多项环评回复

2019-06-06 10:56:57来源:本站

关于环评登记表项目是否要进行环保验收的回复

2019-04-30

来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 第41号)中没有明确是否需要环保验收,只是说明建设单位按要求落实完成环保措施,环保管理部门将其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 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尚未废止,其中规定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需要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并由环保主管部门核查并在登记卡签署验收意见。根据目前验收程序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没有关于环评登记表验收程序。所以环评登记表项目是否依然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中有关要求进行? 


回复:

  按照现行法律规章,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没有作出竣工环保验收要求,即不需要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开展环保验收。



关于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设立依据的回复

2019-04-30

来信:

第一,为什么风险筛选值中,水田的筛选值中Cd镉,Pb铅,Cr铬,这三个元素的水田筛选值是高于其他用地的筛选值的?水田的污染物不是通过食物影响我们的健康了吗?为什么不是更加严格反而还放宽了标准?想知道这个筛选值确立的依据是什么? 第二,农田灌溉用水的标准不完全,只适用于部分的标准,很希望知道,污水灌溉的标准有没有?在哪里可以找到?


回复:

  针对来信问题一,回复如下: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将农用地细分为“水田、其他”两类,其主要保护目标分别为水稻稻谷质量安全、小麦质量安全。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是遵循风险管控的思路,基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根据污染物土壤-可食性农作物体系中迁移转化和富集系数相关研究数据倒推确定的。水稻和小麦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同,相关迁移转化和富集系数也不尽相同,因此推导得到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有差异。 针对来信问题二,回复如下: 目前灌溉用水水质标准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灌溉水中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硝基苯限量》(GB22573-2008)、《灌溉水中甲苯、二甲苯、异丙苯、苯酚和苯胺限量》(GB22574-2008)。



关于污染土壤外运是否需要对其进行危废鉴定的回复

2019-04-30

来信:

咨询一下,土壤修复时采用异位修复技术,如果涉及到污染土壤外运处置,是否需要对污染土壤进行危废鉴定?污染土壤外运的审批流程应该如何操作?望解惑,谢谢!


回复:

  一、关于判断异位修复的污染土壤外运是否要进行危废鉴定的有关程序 1.鉴别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主要依据是:《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中“4 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和“6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的有关规定:“在污染地块修复、处置过程中,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置或利用的污染土壤属于固体废物:1)填埋;2)焚烧;3)水泥窑协同处置;4)生产砖、瓦、筑路材料等其他建筑材料”、“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2.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的,需要进行危废鉴定。 二、关于污染土壤外运审批流程 对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外运污染土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外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应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水养殖)环评文件形式的咨询回复

2019-04-30

来信:

按照《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19485-2014)要求,凡属于1级、2级、3级评价等级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都应当编制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2018年有一个深水网箱养殖项目,申请用海面积超过500公顷,根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19485-2014)的等级判定,该项目的评价等级为1级,需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该项目编制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18年12月通过海洋与渔业局组织的专家评审,形成的最终报批稿已于当月提交到海洋局。因机构改革和重组,目前该项目移交到生态环境局审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和生态环境部令1号),该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请问:该项目最终提交的审批稿是以报告书形式上报还是以报告表形式上报?


回复: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生态环境部令1号)明确“用海面积300亩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海水养殖项目编制报告表,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19485-2014)规定“大型网箱、深水网箱养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出现上述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前,基层海洋部门普遍认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主要是规范环境保护部门所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因此根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对海水养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分类管理。 

二、在机构改革之后,海洋环境保护职责整合至新成立的生态环境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1号)作为部门规章,其效力高于推荐性国标《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19485-2014)。因此,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令1号)发布后,“用海面积300亩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海水养殖应编制报告表。 

三、鉴于该项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18年12月通过专家评审,且项目的申请报批时间处于海洋生态环境领域机构改革的过渡期,您既可以继续以报告书的形式报批并履行后续程序,也可以主动终止报告书的审批程序,改以报告表的形式重新报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审查。建议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方式进行处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指导!



关于无组织排放污染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

2019-04-30

来信: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10.3无组织排放监测分析方法”说明,“无组织排放监测的样品分析方法按照国家环保局规定的,与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配套的标准分析方法(其中适用于无组织排放部分)执行,个别没有配套标准分析方法的污染物,应按照该污染物适用于环境空气监测的标准(或统一)分析方法执行”。

请问: 1、如果某个项目没有无组织排放的检测方法,是否可直接适用其环境空气的检测方法? 2、例如广东省地标DB 44/27-200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指定氟化物的检测方法为GB 15433 、GB 15434,现在GB 15433 、GB 15434已被HJ 955《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取代,那么无组织排放的氟化物是否可用HJ 955进行检测?


回复:

  一、《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中10.3部分对该问题进行了说明:“无组织排放监测的样品分析方法按照国家环保局规定的,与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配套的标准分析分析方法(其中适用于无组织排放)执行,个别没有配套标准分析方法的污染物,应按照该污染物适用于环境空气监测的标准(或统一)分析方法执行。” 

二、《关于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复函》(监测函〔2019〕4号)明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规范使用,若新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与指定的监测方法不同,但适用范围相同的,也可以使用。”



关于建议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范围的回复

2019-04-30

来信:

您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三条指出“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某些企业仅涉及产生少量的含油抹布、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是否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判定为一般环境风险的企业是否仍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回复:

  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因此,企业应依据可能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危害程度,自行判断是否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只是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实行分级管理的依据。

 为加强指导、突出重点,我部制定实施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其适用范围强调“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排除了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污染物产生量不大或者危害不大的单位。还规定“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关于水库工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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